专业号

(一)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。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、规划、标准;组织开展森林、草原、湿地、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,统一发布有关信息。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。

(二)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。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,负责公益林和商品林的管理,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城乡绿化工作。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工作。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。

(三)负责森林、草原、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。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,经上级批准后监督执行。负责林地管理,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。监督管理全市现有森林资源。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、报批,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。负责草原禁牧、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和草原的开发利用。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,拟订湿地保护规划,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。

(四)负责荒漠化防治工作。组织开展荒漠调查,组织拟订防沙治沙、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,监督管理石漠化、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。

(五)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,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、管理。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,根据上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开展登记调查工作,指导对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。

(六)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。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,按程序组织开展各类国家、省级公园和国家级、省级自然保护地申报工作,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负责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、世界自然遗产等的申报和监督管理,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、指导、管理和监督。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。

(七)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区、国有林场、草原等重大改革及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。贯彻林业和草原发展、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的政策措施,指导农村林地、林木、草原承包经营、流转管理工作。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工作;开展退耕(牧)还林还草,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。

(八)拟订相关林业和草原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,组织、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,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。

(九)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。负责组织、指导全市林地、林木、草原、湿地、野生动植物的监督和行政案件执法。负责对全市木材经营加工、木材及其产品合法来源、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。

(十)组织林木种子、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等管理服务工作。负责林木草种良种选育、示范、推广及林木品种审核认定申报。指导良种基地、保障性苗圃建设,管理林木种苗、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,为林木种苗、草种生产者、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种苗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。负责引进外地新品种和本地乡土速生树种、珍稀树种种子进行育苗试验,林木种苗生产供应,林木良种选育与新技术推广。为全市科学化、规模化、机械化育苗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。为全市科学育苗和管理提供实习、培训场地。

(十一)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,负责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并组织实施,负责开展防火巡护、火源管理、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。负责国有(集体)林场林区和草原宣传教育、监测预警、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。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工作。

(十二)负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,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建议,按省、州、县项目年度计划任务进行监督指导。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。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。

(十三)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、教育、宣传工作,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,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交流与合作事务。

(十四)职能转变。弥勒市林业和草原局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,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,加强森林、草原、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,大力推进绿化,保障生态安全。按照上级统一部署,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,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,建设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。

(十五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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